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并作出了新的部署。这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引向深入的动员令。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落实这一部署要求,持续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排名中,位次逐步提升。积极推动实施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对客户服务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慢慢地加强对外资的吸引力。确立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方便快捷的信息报告制度,取代了自此前实施了30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逐案审批”制度,增进投资便利度。
营商环境优化永无止境,我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也不会止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可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第一,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化营商环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是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当前,推动高水平发展仍存在不少体制机制障碍,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这要求我们加快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完善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改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第二,深入推动法治建设,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制度体系逐渐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和法规陆续出台,同时修订完善对外贸易法,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良好条件。要持续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不断健全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完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不一致的法规政策文件修订废止工作,逐渐完备政策制定实施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突出体现公平执法的要求。根据公司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强对经营主体权益保护,保障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慢慢地增加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第三,加快制度型开放,营造开放包容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规则衔接,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经验和人类文明有益成果,加快国内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扩大市场准入,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改善服务保障,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完善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和投诉工作机制,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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